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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
2022-02-14 10:34:1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三大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建设,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和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科技创新基金是由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出资设立,投向科技创新的各类基金。主要包括4类:

        1.政府科技创新基金。主要是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基金发展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投向具有战略性、牵引性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早期重大创新项目。

        2.科技公益基金。主要是以捐赠形式设立、由科技公益基金会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投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优质科研项目、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资助的公益类基金。

        3.科技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合规的私募机构募集,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的私募类科技基金。

       4.重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金。主要是指由重大创新平台发起设立,专注自身成果转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成果转化基金。

      (二)重点投资对象。主要投向“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等重点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三)目标要求。到2025年,具有浙江特色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基本形成,各类科技创新基金规模达到万亿元以上,撬动年度全社会研发投入3200亿元以上,建成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金融改革创新高地,为浙江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强劲支撑。

        二、充分发挥政府科技创新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一)做大做强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将科技创新领域作为投资重点,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积极探索形成财政资金、国资收益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优化产业基金使用方向,持续加大科技创新领域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产业基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控股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高质量推进政府科技创新基金运作。发挥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引领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等投资模式,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和成果,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化各级政府科技创新基金联动支持,鼓励政府科技创新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与国家大基金对接等方式设立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由省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科创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撬动更多的资金投入科技创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控股公司)

      (三)探索“投拨结合”的联动机制。采取创业投资与科技专项组合支持的方式,加大金融支持重大创新项目的力度,提升创新整体效能。将已立项的或通过尽职调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地、人才),直接纳入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重点投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创新评价退出机制。以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为评价标准,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取得以及社会效益评价,淡化投资周期内经济效益评价。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对项目给予更大的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发展科技公益基金

     (一)鼓励社会力量牵头设立科技公益基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省内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出资或通过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经费,设立科技公益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支持科技公益事业发展。(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

      (二)落实科技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公益基金会经各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经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落实企业科技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用于科技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业务主管单位)落实个人科技公益捐赠税收政策,个人将所得捐赠科技公益的,按税法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市县出台对辖区企业、个人捐赠科技公益进行奖励补助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科技公益基金会依法开展投资。在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支持科技公益基金会依法开展投资活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加大与受科技公益基金会委托投资的机构合作力度,按《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利益让渡。(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产业基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金融控股公司)

    (四)鼓励科技公益基金会创新资助方式。鼓励科技公益基金会通过出资设立冠名教授席位、出资设立或冠名研究机构、设立顶尖科技奖项、牵头开展科学研究计划等方式,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

      四、支持科技私募基金发展

     (一)引导私募基金投资科技创新。探索建立私募机构白名单机制,对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绩效明显的,在合作设立子基金、共享投资项目储备库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奖励补助措施,促进辖区私募基金投向科技创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控股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支持发展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在浙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母基金等,并支持投资机构在浙发展。引导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与创业种子基金,扶持创新创业,支持初创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探索“同股不同权”公司登记改革试点,满足创新创业公司多样化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创投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和投资科技项目。吸纳创投专家充实科技专家库,在规避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创投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对立项评审中发现的优质科技项目,鼓励创投机构参与投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简化股权转让流程。对与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合作的私募基金,在其投资项目退出时,其评估定价流程、出让手续可按照协议执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个人股权变更情况报告”等事项办理流程,方便私募基金退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

      五、推动重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金发展

      鼓励各类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和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各级政府产业基金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创新平台做大做强。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先投后股”科技成果方式转化试点,探索建立“投拨结合、先拨后投、适度收益、适时退出”支持模式,对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第三方投资机构尽职调查评估和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权等投资性权利,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控股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产业基金支持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自主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子基金,累计出资额不超过6亿元,对单支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责任单位:省金融控股公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级相关单位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基金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二)注重跟踪评价。加强地方政府科技创新基金设立和运作情况评估,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加强对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动态监测和分类评价,对绩效明显的予以激励。

     (三)建立容错机制。对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的资助项目,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相关项目投资决策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可视情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

     (四)优化服务体系。常态化开展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对接活动,定期向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机构通报产业、科技、金融等方面政策以及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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