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
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
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
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第六部分: 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陕西省 、甘肃省)
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一部分 北上广深篇
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
(一)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
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
④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⑤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
⑥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⑦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2.优惠政策:
①落户奖励: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②资金补助: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补助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助80万元人民币。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企业: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3.政策依据: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0号》,自2010年8月9日实施)。
二、上海市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限于货币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该通知自2011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该文已失效,内容仅做思路指引)。
说明:根据所收集的浦东新区、徐汇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上海全市的金融类企业基本无法注册,所以相关优惠政策对拟新设企业无法适用(仅针对之前已注册成立的私募基金适用)。
三、广州市(市级、南沙区、番禺区、从化)
(一)适用条件:
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备注: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合伙制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也可以抵税)。
4.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自2015年2月17日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南沙
(一)适用条件:
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二)优惠政策: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7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④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每年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在其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高管奖励:
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三)政策依据:
《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政府最终发文为准)。
广州--番禺
1.适用条件: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办理相应的各类备案、登记,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②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③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实到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 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委托投资管理的,则按照实收资本金额及上述标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②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实到募集资金规模为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管理资金的0.5%给予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③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实际租金前3年全免、后2年减半的补贴,但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办公用房参考价的2倍。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1亿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但每平方米装修补贴不超过1000元,装修补贴面积以租赁办公用房实际补贴面积为准。
办公用房购买补贴。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万博基金小镇购买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1亿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④对投资我区企业3年以上的,在退出时按照该投资额形成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笔投资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剩余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为5年。
3.政策依据:
《番禺区促进万博基金小镇建设扶持办法》(番府办〔2016〕96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从化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办公用房装修补助:装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②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达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3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2)税收返还:
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后两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50%奖励。
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后两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3.政策依据:
《广州市从化区创建温泉财富小镇实施方案》(从府办〔2016〕67号,自2016年10月13日实施,有效期5年)。
四、深圳市(市级、光明新区、盐田区)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落户奖励:
①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②购置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①《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生效日期2010年7月9日)。
②《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生效日期2010年12月4日)。
深圳—盐田
1.适用条件:
①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区级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补贴,且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可享受前3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形成的区级财力100%,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3.政策依据:
《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自201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光明新区
1.适用条件:
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对于公司制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②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8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40%的金额予以奖励;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五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4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③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5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④企业退出其投资于光明新区本土企业的项目的,新区以相当于其退出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GP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一次性予以奖励;企业将其投资于外地的企业迁来新区的,其退出时享受相同的奖励。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60%予以奖励;投资经理、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3)落户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区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20%的补贴。
3.政策依据:
《光明新区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暂行规定》(自2013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部分 华南地区篇
五、广东省
广东--珠海横琴
1.适用条件:
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2.优惠政策:
①合伙人是法人的,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 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④高管奖励: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⑤落户奖励: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政策依据:
①《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自2012年5月30日实施)。
②《横琴新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珠横新办〔2015〕26号,自2015年12月11日实施)。
广东--东莞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④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⑤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政策依据:
《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2〕99号,自2012年7月13日实施,有效期5年)。
六、广西省
一、适用条件:
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
二、优惠政策:
落户奖励:各类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或迁入广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其他奖励: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即: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1]100号)内容为准。
三、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号,自2015年12月31日实施)。
七、福建省
福建--厦门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300万元。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①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②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③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2)税收返还: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3)高管奖励: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在“两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权投资中心’,下同)”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3.政策依据:
①《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号)
②《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2013年12月27日起实施)
③《厦门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9日起实施)
八、海南省
(一)适用条件:
经省金融办备案,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我省的企业或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时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三)政策依据:
《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5号,自2011年7月22日起实施)。
第三部分 华东地区篇
九、江苏省
江苏-南京
1.适用条件:
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
2.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③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2)落户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3)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3.政策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之附件四: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7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
1.适用条件:
①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注册登记。
②原则上,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③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④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有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企业管理计划;托管人为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具有明确可行的资金托管计划。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代扣代缴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对普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适用5%~35%,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年50%的发展奖励。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税收返还: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
③高管奖励: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按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
④落户奖励: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30元/月平方米。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3.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补充修订(苏园管〔2010〕48号,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目前公开渠道尚未发现最新规定)。
十、浙江省
浙江--杭州
1.适用条件:
①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的除外。
②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或已在市级以上发改委、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③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他私募基金的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5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②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③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3.政策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9号,自2015年12月17日起施行)。
浙江--嘉兴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优惠政策:
自然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的,其投资分红将按照15.52%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六年内可享受地方财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70%的发展奖励。
3.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办发〔2011〕93号,有效期2011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
浙江--宁波
1.适用条件:
有限责任投资(管理)类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金500万以上(股权投资公司3000万以上);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以上。
投资类合伙企业:股权投资认缴资金3000万以上,单个合伙人认缴100万以上。
2.优惠政策:
税收返还:①GP合伙人为法人:增值税全额的40%,所得税全额的36%,高管工资全额的32%,合伙人分红全额的36%。GP合伙人为个人:分红全额的36%。②LP:个人LP:分红全额的32%,法人LP:所得税全额36%。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率为16%,GP和LP中的个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率为13.6%。
3.政策依据:
可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融产业服务局了解“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类金融企业扶持政策”
十一、安徽省
安徽--芜湖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②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③高管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④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对在企业上市后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原则上须托管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实现的所得税须在本市缴纳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⑤落户奖励: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1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2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1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则按房租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补助,三年内对其缴纳的房产税给予补助。
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鼓励发展类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给予亏损额3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助。
3.政策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39号,自2011年4月6日起实施)。
十二、山东省(省级、青岛)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鲁金办发〔2011〕5号,自2011年1月28日实施)。
山东--青岛
1.适用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仅限于货币出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区内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5年。
2.优惠政策:
落户奖励: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达到2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对购建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该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对租赁三年(含三年)以上办公用房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企业,前三年按5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四、五年补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3.政策依据:
青岛金家岭金融聚集区关于《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15年8月18日起实施)。
第四部分 华中地区篇
十三、湖南省(省级、长沙、株洲)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落户奖励: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房产税按程序申报减免。
3.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自2010年1月13日实施)。
湖南—长沙
1.适用条件:
①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③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④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2.优惠政策:
①税收返还: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②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④落户奖励: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契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产税按规定依法申请减免。租赁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
3.政策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株洲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税收返还: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奖励。
③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奖励。
3.政策依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0〕27号,自2010年10月15日实施)。
十四、湖北省(省级、武汉、咸宁)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企业法人)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主要投资者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税收返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3.落户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购的自用办公房产,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自2011年5月6日起实施)。
湖北--武汉
1.适用条件:
在东湖开发区(资本特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法人合伙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④落户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
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由资本特区提供周转办公用房的,免收3年租金。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本特区2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对投资资本特区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总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
⑤税收返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后3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按照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对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⑥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
3.政策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1〕110号,自2011年6月22日起实施)。
湖北--咸宁
1.适用条件:
①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入驻贺胜金融小镇;
②已获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④企业书面承诺在我市自开业起至少经营满5年。
2.优惠政策:
①落户奖励: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咸宁市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达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400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高管人员住房的,连续3年免除房屋租赁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高管人员住房,在购房1年内缴纳契税的,对购房契税给予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等额奖励,同时按成交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②税收返还: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8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增值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80%给予奖励;
③高管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的100%为标准,采取人才奖励、支付咨询服务费和财政直补等方式,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三)政策依据: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贺胜金融小镇建设发展的意见》(咸政发〔2016〕14号,自2016年5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五、江西省
江西--抚州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
②合伙人缴纳由基金企业或基金管理企业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
③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2)高管奖励: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
3.政策依据: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3〕20号,自2013年5月17日实施)。
江西--共青城
1.适用条件:
在共青城投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投资总规模不低于3千万。募集类:GP不低于1万,LP不低于100万。自有资金类:GP、LP均不低于100万。
(特别说明:GP如果为自然人需提供300万以上金融资产证明)。
2.优惠政策:
①核定征收的缴税基数为合伙企业的全部收入(投资收益),不能抵扣经营成本和费用。
②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综合税负9.22%(按合伙企业增值部分申报)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不论自然人合伙人或机构合伙人均按此缴纳(自然人交完直接分红、机构交完还需回注册地申报注册地要求的其他税收)。
3.政策依据:
具体政策由共青城私募基金创新园服务中心提供。
江西新余、萍乡等地
大部分执行税收返还:如新余,增值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可以返还90%。具体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的内容为准。
十六、河南省
(一)适用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优惠政策:
无特别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 1315号,自2011年8月16日起实施)。
第五部分 西南地区篇
十七、重庆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货币资金出资,单个投资者的出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首期资金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必须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首期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未涉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形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税收返还: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40%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按60%给予奖励。
4.核定税收: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自2012年11月17日实施)。
十八、四川省
四川—成都
1.适用条件:
①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资金应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
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2.优惠政策:
①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外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②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落户奖励:
在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范围内,股权投资企业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府发[2009]24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非上市企业,单笔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笔奖励股权投资企业1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上缴营业税中属市、区(市)县两级地方税收部分的,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属市、区(市)县两级地方税收部分的,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④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市)县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3.政策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0〕112号,自201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十九、西藏自治区
(一)适用条件:
在西藏注册登记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包括西藏驻区外企业及入驻藏青工业园区企业。
(二)优惠政策:
1.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2.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适用税率为20%,由合伙制企业代扣代缴。
3.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政策依据: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 [2011]14号,自2011年1月25日实施)。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自2014年5月1日实施)。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自2014年7月10日实施)。
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
二十、青海省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在企业盈利年度前免征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省的企业或项目,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落户奖励:新设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额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额10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补贴注册资本的1%。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50%的地方补贴,并免征房产税三年。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高管奖励: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5年内给予70%的补贴。
(三)政策依据:
《青海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一、新疆(自治区、霍尔果斯)
(一)适用条件:
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1.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3.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2.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税收返还: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三)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自2010年8月25日实施)。
新疆--霍尔果斯
1.适用条件: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优惠政策:
上述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自2011年9月30日实施)。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自2011年11月29日实施).
③《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新党办发〔2014〕10号,自2014年4月15日实施)。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除上述省市,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地区还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可同步参考《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可同步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地。
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
二十二、天津
(一)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基金管理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5.基金管理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6.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标准给予奖励。
(三)政策依据:
1.《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自2009年9月8日起实施)。
2.《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12〕24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十三、河北省
(一)适用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并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优惠政策: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并持有其股权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暂不予以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对省内企业直接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计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①《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6〕44号,自2016年7月29日起实施)。
②《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冀政办字〔2016〕186号,自2016年12月5日起实施)。
二十四、山西省
目前暂时未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该省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
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
二十五、辽宁省大连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的60%。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对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②办公用房补贴: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税收返还:股权投资企业,前2年全额补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补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贴。
同时,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三)政策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号,自2011年2月25日实施)。
二十六、吉林省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三年内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年后减半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5.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助。
6.落户奖励:管理企业在省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由所在地政府分别按每年租金额的50%、30%、1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高管奖励: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省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三)政策依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自2010年5月22日实施)。
2.《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6月24日起实施)。
(来源:PE实务)
电话:0531-88986599
邮箱:zhangmf@ehualu.com
网址:http://www.ehualucapital.com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中国华录大厦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1号院1号楼新奥特科技大厦北楼三层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商务服务中心A4-5号楼基金大厦21层21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