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制。取消基金设立环节的政府审批和政策性审查,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最大限度给予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自主决策权。
二、降低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门槛。申请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门槛调整为1000万元,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进一步降低。对基础设施类、产业类和创投类基金的规模原则上不作限制。
三、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返投比例限制。允许政府引导基金直接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设立专项子基金。将基金投资淄博市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1倍。省、市、县级政府对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由最高50%放宽至60%。
四、创新政府引导基金组织形式。政府引导基金可以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也可以采取“引导基金—子基金”两级架构。鼓励设立项目基金,实现基金精准扶持。
五、基金募集规模奖励。对落地淄博市的天使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按实缴规模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
六、基金投资奖励。对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投资淄博市企业或引进市外项目落地淄博市的,按投资规模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七、基金管理机构开办及办公场所补助。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机构,给予最高1500万元开办补助和最高500万元办公场所补助。
八、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对新设立及迁入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最高按实现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新设立及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的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最高按个人年收入实现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
九、投资退出奖励。对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按登记注册年限,分阶段通过让渡全部收益、以原始出资额转让股份等方式,支持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发展。
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增强政务服务意识,建立科学高效的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基金一站式服务机制,为基金落地提供保姆式服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基金管理机构混改,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发起设立创投风投机构或对创投风投机构出资。